竹资源开发利用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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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9-05-15 |
第一条 竹资源开发利用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学研究实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实验室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的“作品、专有技术、发明、发现、实验材料、实验数据以及由数据分析所得到的各种实验结果等。 第三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依法均为职务成果,除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均为本实验室所有。 第四条 所有的与室外单位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资料交换行为,均须经本实验室批准。 第五条 研究人员离室后未经本室同意,不得使用本室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第六条 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室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本室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本室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实验室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本实验室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七条 科研人员未经实验室同意,在校外单位推广并使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仅保护法规,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本室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所用“研究人员”,除特别注明外,包括在本室工作的师生等。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实验室和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竹资源开放利用福建省高校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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